第三部分 1301救助基金垫付款 资产类会计科目使用说明
作者: 道路交通救助基金 来源:
1301救助基金垫付款
一、本科目核算救助基金按规定垫付的款项。
二、本科目应当设置“抢救费垫付款”、“丧葬费垫付款”明细科目,并可按照医疗机构、殡葬机构和受害人进行明细核算或辅助核算。
三、救助基金垫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:
(一)垫付救助基金,按照实际垫付的金额,借记本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,贷记“资产基金”科目;同时,借记“抢救费支出”、“丧葬费支出”科目,贷记“银行存款”等科目。
(二)追偿本年度垫付的救助基金,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,借记“银行存款”等科目,贷记“抢救费支出”、“丧葬费支出”科目;同时,借记“资产基金”科目,贷记本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。
(三)追偿以前年度垫付的救助基金,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,借记“银行存款”等科目,贷记“救助基金结余”科目;同时,借记“资产基金”科目,贷记本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。
(四)按规定核销垫付的救助基金,按照核销的金额,借记“资产基金”科目,贷记本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。
四、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,反映尚未收回的救助基金垫付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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